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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诚为本赢在信誉9001cc(武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地大校办发〔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作为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实验室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境外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为科研经费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制定科研绩效支出办法,组织科研绩效执行评审工作;负责转拨科研经费的审批签字;配合财务处审核特殊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上账手续办理等事宜;会同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培训。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门科室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重点审计监督;根据项目委托部门的要求,对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经费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对科研经费审计情况依规进行公开。

(五)人事处负责统筹设计科研人员薪酬的合理结构和水平,将科研津贴和劳务费纳入学校人事分配体系统筹考虑;将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规范科研行为,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核实并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学院、课部、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管。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协助签署、审查项目合同、协议;监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调剂及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对部分大额支出和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主管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编制: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类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经费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审查制度。科学技术发展院和财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或者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按照原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需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预算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处备案;预算调整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财务处备案;预算调整金额超过20万元的,经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共同审核同意,报财务处备案。以上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凡以以诚为本赢在信誉9001cc(武汉)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财务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并按项目类别及时足额确认收入,按规定提取和分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专项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可凭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或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到款凭据。

纵向科研项目到款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在经费上账时办理。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按税法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开具票据时由财务处代为收取,集中缴纳国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处置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测试加工费应提供测试加工清单或报告,测试加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按照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核算,也可以按照一定方式合理分摊。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会议费开支按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因项目研究出国(境),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点专项及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外协费:纵向科研项目有外协合作的,转拨外协经费不得超过合同经费的40%,实际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实到经费的40%。外协经费支出应当以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十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二级单位为支持科研工作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学校提取的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为:学校统筹40%(学校25%、院系15%),项目(课题)组绩效60%。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为:学校统筹25%(学校10%、院系15%),项目(课题)组绩效75%。项目组绩效奖励支出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和绩效支出发放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科研经费外拨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签订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外协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以及学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随意提高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据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如实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题结账后的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上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完成相关研究任务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按照学校《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办法,学校将逐步针对非涉密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出台新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国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以诚为本赢在信誉9001cc(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13〕29号)同时废止。

                                                                                                                           (转自财务处网页)